
税法里有一条规则,让"留到身后"几乎总是比"生前送"更省税,前提是资产增值了。它叫成本基础重置(step-up in basis):继承人拿到的资产,成本基础是过世日的市价,而不是当初的买入价。之前几十年的增值,在所得税上消失了。
生前赠与没有这项待遇。受赠人接手的是赠与人的原始成本(carryover basis),将来卖出要对全部增值交税。
两条路的差别
所以规划里有一条基本原则:高增值的资产留到身后,现金和低增值的资产生前送。年度赠与用现金或成本基础接近市价的资产,别用那套 1995 年买的房子。
加州共同财产:双重重置
夫妻共同持有的资产,一方过世时,通常只有过世方的那一半重置基础。但共同财产州(加州、德州、华盛顿、亚利桑那、内华达等九个州)有一条特殊规则:夫妻的共同财产,一方过世时,双方的两半都重置。
前提是资产确实是共同财产,且在文件上写明。加州夫妻在婚后用共同收入买的资产默认是共同财产,但很多夫妻的账户写的是"联名共有"(joint tenancy)而不是"共同财产"(community property),两者的重置待遇不同。查一下产权文件和经纪账户的持有形式,必要时改成"共同财产带生存者权"(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),既有双重重置又免遗嘱认证。房子的产权具体怎么写、父母出过首付时怎么取舍,见加州夫妻的房子产权怎么写。
哪些资产没有重置
税前退休账户(IRA、401(k)、DB):继承人取出全额按普通收入交税。它们从来没有"成本基础"的概念,每一美元都是未税的。这是税前账户最不适合传承的原因,也是 Roth 转换和"税前账户留给慈善机构"的逻辑来源。
年金:递延年金的增值部分在继承人取出时按普通收入交税,不重置。
递延薪酬、未行使的期权、储蓄债券的应计利息:这些叫"未实现收入"(income in respect of a decedent),继承人取得时按普通收入交税。
赠给别人后一年内受赠人过世、又由原赠与人继承回来的资产:税法专门堵了这条路,不重置。
不可撤销信托里的资产:如果资产已经移出遗产(比如 ILIT、某些赠与信托里的资产),不计入遗产,也不重置。这是遗产税规划和所得税规划的一个取舍:把增值资产移出遗产可以省 40% 的遗产税,但失去了重置。对遗产远低于 $15,000,000 的家庭,通常不应该把增值资产放进不可撤销信托。他们本来就不交遗产税,放进去反而丢了重置。
也可能"重置向下"
重置是双向的。过世日市价低于成本的资产,继承人的基础也会降到市价,这笔亏损就没了。
所以规划上的另一条:账面亏损的资产,生前自己卖掉实现亏损(可以抵利得、抵 $3,000 普通收入、结转),再把现金留下。留到身后,亏损白白消失。
生前赠与的反面:什么时候该送增值资产
三种情况例外:
- 遗产明显超过免征额、遗产税 40% 高于资本利得税 23.8% 加上加州税:把增值资产移出遗产省的遗产税,超过失去重置多交的资本利得税
- 受赠人是低收入的子女,且长期不会卖,将来可能在 0% 段实现利得
- 直接捐给慈善机构:增值股票按市价扣除,增值永远不交税,比先卖再捐现金好
常见问题
重置需要做什么手续吗? 要有过世日市价的证据。房产做估价,股票用过世日的收盘价,生意做估值。遗嘱执行人负责建立这些记录,继承人将来卖出时要用。没有记录,IRS 可以质疑。
可以选"过世后六个月"的市价吗? 可以,叫"替代估值日",但只在需要提交 706 遗产税申报表、且选择替代估值日能降低遗产税时才能用。不交遗产税的家庭用过世日。
海外的资产也重置吗? 是。美国税务居民继承的中国房产,基础重置为过世日市价。"国内父母的房产留到身后",税务上的依据就在这里。国内的基金、理财这类 PFIC 有例外:被继承人持有期间一直是非美国人的,继承时照样重置(§1291(e)(2));被继承人过世前已经是美国人的,不重置(§1291(e)(1))。
继承的自住房,孩子住进去再卖,§121 豁免能用吗? 能,只要孩子自己满足五年住两年的条件。基础已经重置,通常没什么利得,豁免用不上。
成本基础重置是税法给继承人最大的一份礼物,但只给增值的资产、只给留到身后的资产。哪些生前送、哪些身后留,就按这两条来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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